食品标识基本要求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持久,易于辨认和识别

1、食品标识标注字体和标志颜色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从底面反射回的光线的百分比与从印刷体反射回的光线的百分比之间的差异应当尽可能大,原则上应当不低于70%。
2、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警示标志、警示语或者注意事项等,应当标注在食品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使用较大的字体或者用特别的符号、颜色进行标示。
3、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4、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5、食品销售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且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6、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汉字。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或者外文,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对应的中文。
7、食品标识所用的计量单位应当为法定计量单位。
8、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2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创建时间:2024-07-01 14:43